(2015)杭建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峰与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峰,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456号原告潘峰。被告马成。原告潘峰与被告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丽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马成向原告潘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马成已陆续归还了16000元,至今尚欠借款14000元未予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峰借款人民币14000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潘峰自愿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