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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小保与被执行人吴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保,吴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曹小保,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吴明红,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保与被执行人吴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明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繁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明红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曹小保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