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0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夏天风,广东益诺众承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夏天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承接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航公司”)珠海横琴二桥段部分工程后,召集康某等十几名工人进场施工。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润航公司已经支付其承接的横琴二桥工程全部工程款人民币218万余元的情况下,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其雇请的康某等14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0351元。2014年12月29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月5日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被告人刘某收到责令书后仍不支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辩称其当时是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不大,且已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取得了欠薪工人的谅解。发包方中途要求被告人刘某班组退场,导致刘某的亏损,打乱刘某的支出计划,直接导致欠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刘某承接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航公司)珠海横琴二桥部分工程后,召集康某等十几名工人进场施工。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只向康某等工人支付部分生活费,一直拖欠上述工人工资。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润航公司已经支付其承接的横琴二桥全部工程款人民币2189802元的情况下,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康某等14名工人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0351元。2014年12月24日康某等人到珠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调查确认,并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人刘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被告人刘某在2015年1月5日之前清偿拖欠工资,被告人刘某签收确认后仍拒不支付。201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归案后与康某等12名工人签订和解协议书,支付了拖欠工资264540元人民币。康某等12名工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实:其受雇于被告人刘某到横琴二桥工地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工作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以工程亏钱只支付工资人民币4800元。康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就是拖欠其工资的人。2、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拖欠包括其在内的1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万多元,每月只支付一点生活费。被害人杜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就是拖欠其工资的人。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横琴二桥工地负责做饭,每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工作了10个月,被告人刘某拖欠其工资共计人民币20000元。4、被害人杜某六的陈述,证实:其在横琴二桥工地工作4个多月,每天工资人民币160元,被告人刘某只支付了人民币5200元,拖欠其工资人民币17938元。5、被害人杜某恩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3月开始拖欠其工资,只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生活费,共拖欠工资人民币38912元。6、被害人朱某均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3月开始拖欠其工资,只支付了生活费,共拖欠其工资人民币35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将珠海横琴二桥部分工程(洪湾立交)分包给珠海市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又将一小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刘某。之后刘某组织杜某、康某等数十名工人进场施工。王某最后实际支付给刘某219万余元,包括了工程利润、工人工资等。但刘某以工程亏损为由,只给了部分工人工资,至今拖欠杜某、康某等14名工人共约43万元人民币未付清。劳动部门审查认为,杜某、康某等14名工人工资应由刘某支付。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刘某自2014年3月开始承包横琴二桥部分工程,2014年12月2日止,其已经将全部工程款共计219元给了刘某,但刘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14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43万元。按照刘某给工人的单价与我们给他的合同单价是有利润赚的,绝对不会亏损,他就是想赖账,不给工人工资。(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4年3月我与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珠海横琴二桥的工程项目,2014年12月,重庆润航公司突然通知我退场,并付给我全部工程款人民币约219万元。但我将该钱用到其他工程去,至今没有支付康某、杜某等14名工人工资约人民币430351元。(四)书证1、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有能力支付仍拒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认为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受理通知书,证实劳动监察部门接受欠薪工人投诉的情况。3、横琴二桥项目2014年3-12月份欠薪工资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拖欠康某等1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0351元。4、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刘某班组的情况说明”、钢筋加工班组承包协议、横琴二桥北引桥现浇箱梁班组承包协议、承台班组承包协议、工程量清单、甲供材料设备清单,证实: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刘某班组,每月向刘某支付工程进度款,由刘某向工人发放工资。5、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证实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被告人刘某限期支付拖欠工人工资。6、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刘某班组工资支付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已经向刘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89802元,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超额支付人民币154995元,不存在拖欠刘某班组工程款的情况。7、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证实劳动监察部门向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和康某核实了欠薪情况。8、珠海横琴二桥北引桥施工工程结算单、结算对账单、刘某班组支付明细统计表、平安银行电子回单,证实重庆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告人刘某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2189802元。9、珠海市公安局洪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部分受害人已经离开珠海,无法对其制作笔录。10、劳务报酬结算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支付了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4540元,并与被欠薪工人签订了结算协议。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的羁押时间。12、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指纹查询情况通知单,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辛丙香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刘某所提“由于亏损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辩解意见。经查,至2014年12月止,发包单位润航公司已经向被告人刘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18万余元,但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3月便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只向工人支付少部分生活费,其本人亦供述,将珠海横琴二桥的工程款用到其他工程去,导致无法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被告人刘某雇佣工人,应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其在发包单位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的款项,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对被告人刘某所提“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欠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翻供,否认其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不能认定为认罪态度好,对辩护人所提“真诚悔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归案后与被拖欠工资工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酌情可以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取得欠薪工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袁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汉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