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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235号原告乐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某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