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235号原告乐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某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