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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37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