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96号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张定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红军,公司职员。被告邵欣,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