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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董卫军因与被告姚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董卫军,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卫军因与被告姚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受理,2015年5月13日原告董卫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姚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卫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卫军撤回对被告姚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董卫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