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晓旭,客户经理。被告: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金川街1078号。法定代表人:刘剑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经济开发区)金川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吉国用(2004)第010500042号,地号:53056-6,使用权面积为14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告吉林省慧鑫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金川街1078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长房权字第40900030**号,丘(地)号5-76/37-6-3,建筑面积为2559.6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