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濯非与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濯非,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551-2号申请执行人张濯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206观光大道888号。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88号。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青路石苑别墅1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濯非与被执行人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蓬莱金帝羊绒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长江集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1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