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曹桂丽申请李喜国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丽,李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曹桂丽被执行人李喜国申请执行人曹桂丽与被执行人李喜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喜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桂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喜国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36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喜国银行存款365.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韵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