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等与被执行人崔某某等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崔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鸦儿堰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201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鸦儿堰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201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鸦儿堰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崔某乙,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屯留县路村乡南浒庄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屯留县路村乡南浒庄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袁某某、崔某某、崔某甲与崔某乙、张某某共同财产分割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崔某某、崔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屯留县人民法院(2014)屯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军审判员 燕满堂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