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姜长生、顾兆窍与顾兆窍、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生,顾兆窍,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13号原告姜长生。委托代理人闫建峰,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兆窍。被告董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长生诉被告顾兆窍、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诉讼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姜长生负担。审 判 长 韩 刚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人民 陪 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刘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