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希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希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13号罪犯杨希望,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希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皖刑执字第0075号刑事裁定,将杨希望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现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杨希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希望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安徽省蚌埠监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希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希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明阳审 判 员 吴公礼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