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蒋成仁与施新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仁,施新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蒋成仁。被告:施新强。原告蒋成仁与被告施新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成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成仁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成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成仁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