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洙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韩宝虎与房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虎,房德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126号原告:韩宝虎,居民。被告:房德国,农民。原告韩宝虎与被告房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凤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宝虎、被告房德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宝虎诉称,原告从事饲料销售,被告于2014年5月11日欠原告饲料款37575元,2014年5月22日欠28850元,2014年5月31日欠38446元,共计欠原告饲料款104871元,有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4871元及利息12576元。被告房德国辩称,欠款属实,欠条是我写的,但是当时饲料是原告送来的,说好卖完再还钱,当时原告说三年两年的再还钱也行。经审理查明,原告韩宝虎从事饲料销售。被告房德国于2014年5月11日欠原告饲料款37575元,于2014年5月22日欠原告饲料款28850元,于2014年5月31日欠原告饲料款38446元,共计欠原告饲料款104871元。被告房德国为原告韩宝虎书写欠条三张,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韩宝虎11吨料款叁万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正(37575元)房德国2014.5.11号”、“欠条今欠韩宝虎捌吨猪料款贰万捌仟捌佰伍拾元正¥28850元2014.5.22号房德国”、“欠条今欠韩宝虎连云港正大料11吨料款叁万捌仟肆佰肆拾陆元正¥38446元房德国2014.5.31号”。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及时偿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辩称“当时饲料是原告送来的,说好卖完再还钱,当时原告说三年两年的再还钱也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欠款利息,可从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应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德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宝虎饲料款104871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9元,保全费1107元,合计3756元,由被告房德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