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呈镇与被告花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呈镇,花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77号原告高呈镇。委托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玉连。原告高呈镇与被告花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呈镇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呈镇的委托代理人胡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玉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呈镇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6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两个月,被告承诺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200号3幢一单元xx室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34000元及从2012年9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定原告对抵押物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200号3幢一单元xx室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花玉连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呈镇与被告花玉连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28日,被告花玉连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高呈镇借款,并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高呈镇人民币现金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28日归还”的借条。同日,双方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载明: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为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得到清偿,被告花玉连同意并将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003幢1单元xx室的房产抵押给原告高呈镇。2012年9月29日,原告高呈镇通过其622xx2账户向被告花玉连622xx244账户汇款534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花玉连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高呈镇因此诉诸法院。另查明,2012年10月8日,原告高呈镇与被告花玉连在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003幢1单元xx室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高呈镇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以上事实有被告花玉连出具的借条,原告高呈镇的银行付款凭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高呈镇与被告花玉连间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高呈镇已按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花玉连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花玉连将其名下的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003幢1单元xx室房产抵押给原告高呈镇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高呈镇在被告花玉连不能按约定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金额为500000元)。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未作书面约定,原告高呈镇对借款利息要求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花玉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花玉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呈镇支付借款本金534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被告花玉连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归还借款534000及利息的义务,原告高呈镇有权依法处置被告花玉连用于抵押的位于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003幢1单元xx室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借款本金金额50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14元,由被告花玉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顾宝钢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人民陪审员  钮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韩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