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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淮南市康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陈黎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康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陈黎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41号原告:淮南市康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赵守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陈黎明,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康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黎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康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康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康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南市康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成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