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向军与申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军,申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郭向军,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军伟,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向军诉被告申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日书 记 员 张一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