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郊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向军与申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军,申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郭向军,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军伟,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向军诉被告申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日书 记 员  张一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