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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民诉被告宋将、王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宋将,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刘建民,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宋将,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丹,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卫生防疫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宋将、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民撤回对被告宋将、王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建民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