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崔文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该公司生产协调员。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华池县城壕乡杨寺岔行政村杨里子自然村人,农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华池县城壕乡杨寺岔行政村杨里子自然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崔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代理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折钦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