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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爱民、张宏发与张宏发、蒋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民,张宏发,蒋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陈爱民。被告张宏发。被告蒋恒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民与被告张宏发、蒋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亦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