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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祖XX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祖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93号罪犯祖XX。罪犯祖XX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7日本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次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3)响刑初字第01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祖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意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祖XX予以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祖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祖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XX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