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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西安宏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西安宏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北新街。被告西安宏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63号。法定代表人胡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睿,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西安宏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宏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