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杨某,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吴鸿魏,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蔡某,务工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蔡报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