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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杨某,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吴鸿魏,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蔡某,务工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蔡报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