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卢长军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长军,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长军,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黄居华。上诉人卢长军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卢长军未按通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