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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民再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继银与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扬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继银,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扬,常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再申字第00004号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崔继银。委托代理人:陈彦枝。系卫辉市太公泉镇西陈召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利,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勤,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国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高扬。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常莉辉。系高扬之妻。申诉人崔继银因与被申诉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扬、常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再次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崔继银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晓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