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谷春苗申请执行王振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春苗,王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谷春苗,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齐齐哈尔市第二十三中学教师,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X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王振辉,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电务段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陶然居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振辉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振辉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振辉住房公积金10079.43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