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葆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葆华,陈强,杜菁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高葆华(曾用名高宝华),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菁菁,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陈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峄执字第3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杜菁菁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菁菁银行存款28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