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长忠与张志珍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忠,张志珍,张秀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忠,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珍,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英,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上诉人陈长忠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长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长忠、张志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长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