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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李京澄男、刘舒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李京澄,刘舒平,林雨峰,刘励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52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蒙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俊,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澄男,住柳州市。被告刘舒平,女,汉族,广西柳州市。被告林雨峰,男,住柳州市。被告刘励青,女,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李京澄、刘舒平、林雨峰、刘励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309.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季念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