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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火根与欧阳秋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横龙镇。被执行人欧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平都镇。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欧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某从2011年1月起按每月200元标准,在每年的12月25日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但被执行人欧某至今有7250元抚养费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福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福支行的存款7250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支行文昌分理处账号:0717010400011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远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