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三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144号原告:张柳,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负责人:吕小歆,职务,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言君,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张柳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 飞代理审判员 ��陈付利人民陪审员 丁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