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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方某某,女,生于1963年8月31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当事人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