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姚则稳与合肥云之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则稳,合肥云之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30号原告:姚则稳,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云之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担保人:姚勇,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受理原告姚则稳与被告合肥云之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则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云之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姚勇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则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云之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