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会资与张志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会资,张志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崔会资。委托代理人:王通芳,系原告崔会资之妻。被告:张志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会资诉被告张志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会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会资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