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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会资与张志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会资,张志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崔会资。委托代理人:王通芳,系原告崔会资之妻。被告:张志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会资诉被告张志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会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会资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