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孙桂云与常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常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51号原告孙桂云。委托代理人刘继业,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明。委托代理人马庆祥,石家庄是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孙桂云诉丁兴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以与丁兴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对常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