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某、马艳梅等与李川、南宁青秀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马艳梅,莫显华,李金花,李川,南宁青秀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莫某。申请执行人马艳梅,女,1972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凭祥市,证件号码45210119720607032x。申请执行人莫显华,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凭祥市,证件号码452101199509260314。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凭祥市,证件号码452101195303270324。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川,地址重庆市武隆县。男3351232619820810529X被执行人南宁青秀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环路81号。法定代表人KivinYu。莫某、马艳梅、莫显华、李金花与李川、南宁青秀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凭民初字第1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川、南宁青秀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某、马艳梅、莫显华、李金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44483.37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川、南宁青秀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某、马艳梅、莫显华、李金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川、南宁青秀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某、马艳梅、莫显华、李金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