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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吕兴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兴法,施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400号申请执行人吕兴法。被执行人施玉妹。原告吕兴法与被告施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施玉妹应归还原告吕兴法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232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98000元,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施玉妹负担。被告施玉妹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施玉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吕兴法。至期,因被告施玉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兴法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109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61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至被执行人施玉妹户口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村村委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施玉妹的户籍上只有其一人,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在中鲈村每年有农田分配款一百多元,在平望镇中鲈村的宅基地住房不涉及拆迁,除上述分配款外在平望镇中鲈村无其他补助款或其他收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施玉妹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施玉妹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吕兴法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房管所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院发举证通知书给本案申请人,责令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春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