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先新、武汉赛特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雯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先新,武汉赛特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18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费雪峰、胡牧,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先新,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汉赛特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被申请人张雯,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先新、武汉赛特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雯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先新、武汉赛特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雯名下价值人民币446551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王先新、武汉赛特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雯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先新、武汉赛特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雯名下价值人民币4465515元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