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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孟建荣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77号本院2015年5月11日对原告孟建荣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作出的(2015)东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2015)东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5行,原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应更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