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孟建荣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77号本院2015年5月11日对原告孟建荣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作出的(2015)东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2015)东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5行,原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应更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