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销责令改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初字第2号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欣刚,执行董事。被告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责令改正一案中,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丁耀春审判员 郭 爽审判员 李力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昊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