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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玉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930号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洪朴,董事长。被告王玉军,男,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惠民县。被告陈东英,女,生于1970年1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振泉,男,生于1964年4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军、陈东英、王振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补充证据及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世才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