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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