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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一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仙与刘维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仙,刘维伍,公主岭市秦家屯镇社会福利中心,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仙,女,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系死者闫双之妻。委托代理人王飘然,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薄景顺,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刘维伍,男,194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镇社会福利中心(原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敬老院)。法定代表人柴茂,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郭忠,秦家屯镇司法所所长。上诉人马仙因与被上诉人刘维伍、公主岭市秦家屯镇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仙的委托代理人王飘然、薄景顺,被上诉人刘维伍、被上诉人福利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柴茂及委托代理人孙晶、被上诉人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刘维伍在一审庭审中陈述:高建苍承包了福利中心一块土地,养了200多斤鱼,是福利中心的书记李成惠让我去帮高建苍割草、喂鱼,至事发当天已经割10多天草了,说是给我钱,也不知道谁给,到现在都没给我。基此,福利中心的鱼池的所有人及受益人是谁,事发当天刘维伍是为谁割草以及其与刘维伍之间是帮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马仙。审 判 长  张厚国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