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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江保忠与展自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保忠,展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江保忠,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唐庙乡智垓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9********。被执行人展自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唐庙乡周庙行政村高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9********。申请执行人江保忠与被执行人展自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展自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