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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叶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德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德明、被告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间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之后,双方进行同居生活,于1991年11月10日生育长子叶晓辉,于1993年2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1994年7月20日生育次子叶晓彬,现均已成年;夫妻共同财产有:1994年间建造的座落在象运村前埔19号的房屋一幢及2011年间购买的闽B×××××货车一辆,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酗酒,沉迷于赌博,每当喝醉酒或赌博输了就殴打原告,家庭暴力倾向十分严重。2014年10月27日,被告又喝酒回家,逼迫原告去借款20万元(人民币、下同)作赌资,由于原告借不到钱,竟挥拳殴打原告,致原告左第8、9肋骨折及全身多处受伤。之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座落在鲤南镇象运村的房屋一幢及闽B×××××货车一辆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10万元。被告叶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原、被告双方结婚经过及生育孩子的情况,均是事实。座落在鲤南镇象运村的房屋一层是由被告父亲建造的,并不是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2011年间,被告以8.3万元购买了解放牌的货车(车牌为赣B×××××)一辆,现在价值5万元。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喝醉酒或赌博输了回家就殴打原告”,不是事实。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又喝酒回家,逼迫原告去借20万元作赌资,由于原告借不到钱,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左第8、9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受伤”,不是事实;是原告自己摔倒导致的。2014年10月27日,被告叫原告到莆田儿子处,双方还有同居生活,并不存在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还好,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1年11月10日生育长子叶晓辉,于1994年7月20日生育次子叶晓彬,于2010年10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4月21日,原告以婚后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等为由,而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告主张婚后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无法举证证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至今有二十多年时间,且已生育了子女,双方对婚姻家庭理应持理智、慎重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增强沟通,并以家庭子女为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添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