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5)尤执异第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光仁,徐亨样,周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异字第6号申请人肖光仁,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徐亨样,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申请人周秀珠,女,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肖光仁与被告徐亨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光仁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追加周秀珠为被执行人。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光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肖光仁撤回申请。审判长 郑腾乐审判员 彭迎庆审判员 余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鹭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