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5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二军,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赵某某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琳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