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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5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二军,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赵某某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琳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