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白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白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中湘街。法定代表人李生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正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525元,由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 鄂人民陪审员 黄 雄人民陪审员 孙宗齐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碧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