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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王丹阳、杨小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王丹阳,杨小玲,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0026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丹阳,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玲,自由职业,系王丹阳之妻。被执行人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工业园区名相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丹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做出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丹阳、杨小玲、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应向郑建军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400元。但被执行人王丹阳、杨小玲、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丹阳、杨小玲、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5888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丹阳、杨小玲、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的收入1835888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丹阳、杨小玲、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圣宏审 判 员  肖中新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垦 关注公众号“”